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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耐荣与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耐荣,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DAVIDWALTERSAYLO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耐荣与被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耐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洋、被告美特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耐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美特斯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752元;2.支付未报销的差旅费产生的利息损失748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768.39元为基数按年化6%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办理退工手续。事实和理由:宋耐荣于2012年4月1日入职美特斯公司,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7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23日美特斯公司以宋耐荣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宋耐荣离职,而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宋耐荣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岁,尚不符合退休条件,故美特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在职期间,宋耐荣因公务原因被美特斯公司指派前往国内外多个地点出差,尚未报销的差旅费共计11,768.39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已产生利息损失748元。美特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今未为宋耐荣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宋耐荣无法办理新单位的入职手续,要求美特斯公司为宋耐荣办理退工手续,具体指出具退工证明。
  美特斯公司辩称,不同意宋耐荣的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3月23日终止,而宋耐荣于2019年4月3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案系涉及身份认定、岗位认定引起的争议,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退休标准已经打破了原来女干部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美特斯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属于私企,无论宋耐荣是否存在干部身份,在美特斯公司均没有干部身份。即使宋耐荣曾经有过干部身份,但是档案存放在北京,没有经过相关组织人事部门调入上海,或调入美特斯公司予以存放,因此干部身份对宋耐荣岗位的认定无任何意义。宋耐荣在美特斯公司并非从事管理岗位,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讨论、决策,且在离任前已不担任任何职务。宋耐荣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美特斯公司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利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美特斯公司至今未收宋耐荣提交的报销发票。美特斯公司已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为宋耐荣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于同日办理了退工,至于离职证明,美特斯公司已发了《退休通知书》,载明了劳动关系结束的方式,无需再出具离职证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日宋耐荣由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至美特斯公司工作,2013年2月1日起宋耐荣直接与美特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2017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宋耐荣为工程部经理。
  2018年3月22日美特斯公司向宋耐荣出具《退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您于2012年4月1日入职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3月23日,您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国家和上海市的其它相关规定,现通知,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23日终止,2018年3月23日为您的最后工作日(‘终止日’)。请于2018年3月23日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按照政策结算及发放您截止终止日的薪金,并按照中国法律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23日解除。
  宋耐荣于2019年3月12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美特斯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752元;2.周末及节假日加班工资211,034元产生的利息损失12,106.90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计算,暂计算至申请仲裁日);3.未休带薪年假折现54,763元产生的利息损失3,025元(自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计算,暂计算至申请仲裁日);4.因公务出差尚未报销的差旅费用11,768.39元产生的利息损失675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计算,暂计算至申请仲裁日);5.2018年2月、3月未发放津贴共计3,5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201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计算,暂计算至申请仲裁日);6.办理退工手续。2019年4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9)通字第88号仲裁通知:对宋耐荣的全部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宋耐荣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协议、劳动合同、《退休通知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23日解除,宋耐荣于2019年3月12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故美特斯公司主张宋耐荣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现行政策及相关法律,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与其所从事的岗位及身份密切相关,故本案实质争议系宋耐荣之岗位是否为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故宋耐荣基于岗位及身份而要求美特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宋耐荣要求美特斯公司支付未报销的差旅费产生的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耐荣并非本市户籍,美特斯公司已向宋耐荣出具《退休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宋耐荣再要求美特斯公司出具退工证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宋耐荣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驳回宋耐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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