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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芙蓉与上海俊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健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芙蓉,女,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健。
  被告:沈健,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宋芙蓉与被告上海俊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沈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19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芙蓉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  斌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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