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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芳桂与张才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芳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才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芳桂与被告张才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芳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芳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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