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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尹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吗,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振华 代审判员 王 翔 代审判员 刘 军

书 记 员 孙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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