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茂晴,男,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洋,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藕友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信,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茂晴与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奉贤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追加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参加诉讼,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茂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洋、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负责人藕友明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茂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人民币25,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欠款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份案外人方某某(系被告处现场施工的负责人)找到原告,让原告到奉贤区奉浦大道绿地至尊A座一楼、二楼做活,具体做木工、吊顶、隔断、家具,做工的材料都是方某某提供的,全部工作到2018年4月20多号结束的。这些工程与方某某谈好的是60,000元,2018年6月份方某某支付原告10,000元,2018年12月份藕友明(被告处负责人)给原告转账15,000元,2019年1月份藕友明给原告转账10,000元,藕友明说剩余的25,000元春节过后会一次性付掉。之后原告再联系藕友明,其均以各种借口推辞,至今仍没有支付剩余欠款。为此,原告提起此次诉讼。
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红蚂蚁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确实与红蚂蚁奉贤分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在奉贤区奉浦大道绿地至尊A座一楼、二楼做活,但红蚂蚁奉贤分公司项目经理方某某并未和原告谈妥价格,当时协商价格是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现方某某确认工程款为60,000元,并不能代表分公司,应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工程款。被告至今已支付原告35,000元,被告认为已经多付了,故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款项。另,红蚂蚁奉贤分公司具有支付能力,故红蚂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5日,被告红蚂蚁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奉浦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红蚂蚁公司对奉浦大道绿地99号进行装饰装修。之后,被告红蚂蚁公司交由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履行合同,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通过项目经理方某某将合同中的木工交由原告施工,并由项目经理方某某进行管理。工程完工后,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支付原告35,000元。2019年3月25日,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项目经理方某某对原告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60,634元。2019年7月26日,原告、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方某某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存有分歧,未达成协议。
庭审中,证人方某某确认其于2019年初离开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确认,对其离职的情况并未告知原告。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装饰装修合同、结算单、情况说明、调解情况说明及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通过项目经理方某某将木工活交给原告,而且进行了管理,项目经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2019年3月25日项目经理向原告确认的劳务款项合法有效,且效力及于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相应的责任应当由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承担。原告为被告工地提供约定的各种劳务,其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现双方结算金额为60,000元,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已支付35,000元,余款25,000元尚未支付,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项目经理不代表被告,且根据其自行制作的预算书,劳务费用仅为24,648元,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利息的请求,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均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其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红蚂蚁公司承担。但被告红蚂蚁奉贤分公司表示其具有支付能力,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宋茂晴劳务费用25,000元;
二、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述欠款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