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菊,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祥芝。
被告:上海东昌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菊与被告上海益魁物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昌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宋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菊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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