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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菊与上海益魁物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昌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菊,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祥芝。
  被告:上海东昌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菊与被告上海益魁物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昌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宋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菊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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