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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与曹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超,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海明,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宋超与被告曹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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