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超与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超,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婷,女,199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宋超与被告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顾婷下落不明,2018年1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45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生活中的朋友关系,后因被告称其经营韩国代购生意,需要短期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8年8月、9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汇入被告账户28,450元。因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熟悉且借款金额较小,故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2018年10月起,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顾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起,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五次给付原告28,450元,分别为2018年8月14日4,900元、8月15日14,700元、8月21日2,000元、9月6日4,850元、9月15日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多次答应马上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图、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8,450元的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超借款28,4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被告顾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朱春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