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远德,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务农,住山东省兰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卞某,男,汉族,1996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临沂职业学院学生,住临沂市兰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韦,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远德犯抢劫罪,被告人卞某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远德、被告人卞某及其辩护人沈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16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宋远德趁临沂市罗庄区久福珠宝金行关门之际,戴着帽子、口罩,持斧子从卷帘门下钻入店内,将被害人王某砍伤,之后又持斧子砸开店内柜台,劫取柜台内黄金项链及黄金手镯共585.34克,后逃离现场。临沂市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临罗价认定[2016]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186138元。公安机关将宋远德抓获后,追回黄金项链及黄金手镯共338.37克,价值107601.66元,并已退还被害人赵某,尚未追回的黄金首饰价值78536.34元。
(二)窝藏事实
2016年10月6日晚,宋远德抢劫金店后与其妻孙某窜至兰陵县城,被告人卞某与宋远德见面。宋远德向卞某讨要400元用于逃跑,卞某通过支付宝向孙某的账户转账400元。宋远德将钱取出后乘车逃往上海。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6年10月7日至10月8日,宋远德将抢得的黄金项链变卖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及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人卞某转账3万余元,委托卞某帮其赎车。卞某通过转账及现金支取的方式将宋远德质押的车辆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宋远德、卞某均于2016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被抢劫金店的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等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宋远德所抢劫黄金项链、手镯的市场价值。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黄金项链、手镯的扣押、发还情况。
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6日晚6时40分许,我在家中打开监控,看到一个男青年闯进我的珠宝店,用一个东西砸向店内的保安王某,接着砸碎了柜台。我一看遭到抢劫,没来得及仔细看就打了110报警,然后开车往店里赶。店里被抢了17条项链共451.64克,4件手镯共133.7克,损失价值大约18.64万元。
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6日18时40分许,我和六六福珠宝店的三个售货员李阳、密闪闪在店内准备关门,我看到卷帘门离地面还有50公分左右,就转身上珠宝店大门正西卖项链的柜台边站着。接着听到有人喊:“起来、起来”,我转身看到一个男青年拿着斧头,左手拿一个黑色袋子,朝我挥动着斧头嘴里说着:“起来、起来”。这个青年拿着斧头对着我挥动,我用手往上做着挡斧头的动作,接着不知道怎么弄的,左手手背就破了。这个男青年拿斧头朝项链柜台砸了一两下,又朝项链柜台南边手镯柜台砸了一两下,朝项链柜台抓了一把,朝手镯柜台抓了一把,抓完都放在上衣口袋里了。这个青年抓完一看卷帘门关上了,就挥动斧头对我说:“把门开开,把门开开”,我把卷帘门给摁开,卷帘门开到离地面50公分的时候,这个青年钻出去跑了,在卷帘门处从这个青年口袋里掉出来一条项链。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6日18时40分左右,我与同事密闪闪、刘某、王某在六六福珠宝店准备下班,当时卷帘门下降到离地40厘米左右,从外面突然钻进来一名男青年,戴着帽子、口罩、手套。保安王某当时正在门口处,我看到男青年右手拿了一把斧子朝王某砍,我一看抢劫的,就顺着楼道跑到二楼仓库了,然后拨打110报警,下面发生什么就不知道了。经过清点,男青年抢去了17条黄金项链,总重451.64克,4个黄金手镯,总重133.7克。
9、证人密闪闪的证言证实,我在罗庄六六福珠宝店做营业员,2016年10月6日晚6时40分许,我们收拾珠宝准备关门,保安站在门内遥控电动门往下降,当门下降到快接近地面的时候,突然窜进来一个男子,戴帽子、口罩,保安问:“你干什么的?”男子说:“别动、别动。”我一看情况不好就蹲下了,后来和同事刘某一起躲到储物间内。店内共被砸了两节柜台,里面都是黄金手镯和黄金项链。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6日晚6时40分许,我和同事密闪闪、李某、王某正在六六福珠宝店内准备关门下班,当时卷帘门下降还没有关上,突然从外面钻进来一名男青年,戴着帽子、口罩、手套,手里提着一个蓝色的手提袋,当时王某正站在门口处,说:“你要干什么的”,男青年从手提袋里拿出一把斧子,用斧子背朝王某身上砸。男青年用斧子把店内放项链的柜台玻璃砸了,砸完用手拿里面的黄金项链,然后男青年对王某说:“开门,开门”,男青年接着又回来把放手镯的柜台玻璃砸了,用手拿里面的手镯,我和密闪闪就进了更衣室里面。出来后看到王某的一只手被砍伤了。经过清点,店内被抢去17条黄金项链,4个黄金手镯,总价值18.6万元。
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宋远德的哥哥,宋远德抢金店的事情我一开始不知道,宋远德抢完之后打电话告诉我的。宋远德在电话中说,要把抢金店时骑的摩托车还给我,我就去宋远德告诉我的地方把摩托车骑回来了。宋远德抢金店两三天后,孙某给我汇了2万块钱,我直接还了信用社贷款。
1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的前8、9天,我到罗庄找到宋远德,宋远德告诉我抢金店的事情。过了十多分钟,卞某骑一辆摩托车来了,和宋远德聊了一会后两人一起出去了,过了半个小时两个人回来,卞某就骑摩托车走了。当天下午5时许,宋远德骑摩托车走,让我还在那等着,6时30分许,宋远德给我打电话说他得手了,过了七八分钟,宋远德打电话让我去看看金店的动静,我打车到一个十字路口,看到一辆警车停在门口,有人在拍照。之后又到了之前的地方,等了半个小时宋远德来接我,我们一起坐车到了兰陵祚城。宋远德说他要去上海,从上衣外边口袋里掏出来一把金子给我看,我看有项链有手镯,具体多少不清楚。宋远德给卞某打电话说明天要去上海,身上没钱了,给他打400元钱,卞某怎么说的我不知道。过了半个小时,卞某骑自行车来了,他俩聊了十多分钟,宋远德掏出项链给卞某看,要给卞某一根,卞某收着了,过了一会又把项链还给了宋远德。又聊一会,卞某就骑自行车走了,我和宋远德走了一个多小时,路过一个银行,宋远德用银行卡取出400元,钱是卞某给打的。宋远德走的第三天下午,通过QQ告诉我:“钱凑够3万了,你回来给卞某打电话,让卞某把车开回来”。我给卞某打电话,让他把车赎回来给大婶子送回去,他说在临沂的,第二天再送。
13、被告人宋远德的供述证实,因为急需用钱,我想到抢劫金店。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6日,我在临沂市罗庄区罗五路与龙潭路交汇南150米处六六福金店进行多次踩点。2016年10月5日,我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包浅蓝色医用口罩、黑色皮手套和一把斧子。2016年10月6日11时许,我骑着摩托车到罗庄一个网吧对过的小区旁边健身场,我对象孙某担心我出事坐车来找我,在等孙某的时候,我和卞某通了电话,让卞某来找我。在我和孙某聊天的时候,卞某来了。我告诉了卞某要抢劫的事情,并和卞某坐一辆三轮车去了金店南边,又到金店南边买了栗子。过了半个小时,我们一起回到健身场,我问卞某:“身上有钱吗,借几百元留着跑路用”,他说他身上没有。17时许,我骑摩托车往南去到一个路口,在一个门面店买了一个黑色帆布手提包,将工具放到包里。之后一直在附近转悠,等着金店快关门的时候进去抢劫。18时许,我将摩托车停到金店南边20米处,在旁边小卖部附近等着,抽了一颗香烟,烟头扔在旁边。18时30分,我看见卷帘门快关上了,距地面还有60公分时,就拿包钻进店内,把斧头拿出来,这时金店内的人很惊慌,保安向我走过来,我拿斧头的背面朝保安砸一下,然后直奔西面的展示柜,用斧头将玻璃砸碎,左手抓了一把金项链放在上衣左边口袋。这时金店门关上了,我拿斧子威胁保安开门,同时又用斧子将东面展柜的玻璃砸碎,抓了一把里面的金手镯放在手里。这时卷帘门打开了约60公分,我就从缝隙处钻出来。最后跑到了沂堂镇一个村庄的超市后停车,打电话给我哥宋某让他去骑车。之后我打车回到罗庄,到了现场北面的路,看到一辆警车停在路边,然后又打车到了兰陵的祚城,坐车去了上海。2016年10月7日下午两点多到了上海嘉定,在一个黄金回收店卖了一条项链,卖了10900元,然后坐车到一个“打鱼”游戏厅赢了13400元,找到一个超市,用超市老板的支付宝向卞某的支付宝转账1万元,用超市的电话打给卞某:“我给你转了1万元”。接着又去另一家游戏机厅赢了4000元,通过游戏厅的老板支付宝账号向卞某账号打款1万元。10月7日晚上,我让游戏厅的一个陌生男子帮我卖了一条项链,卖了10100元。10月8日上午9时许,我打电话给卞某:“我给你打钱了,我想办法凑3万元钱,你把我大婶子的车赎回来。”接着又打车到一个黄金回收店,卖一条金项链,卖了7000多,向卞某的农行账号打款1万多元。然后坐出租车到吴中区,卖一条项链卖了9100元。10月9日下午坐出租车到常州一个郊区,卖一条项链卖了4000多,又转到另一个金店卖一条项链卖了4130元,之后又到一个游戏机厅赢了二三千元,到旁边农行朝陈晓梅的农行卡存入18000元,把剩下的4000多支了出来。
我共抢了十几条项链,4个金手镯,项链的数量没有数。共卖了6条项链,剩下的项链和4个手镯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14、被告人卞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6日13时许,宋远德约我在罗欣药业门口见面,见面后宋远德告诉我他要抢劫的事情,并带我去看了要抢劫的金店,后来我就骑摩托车回到兰陵。当晚7时许,宋远德的老婆打电话告诉我宋远德抢劫完了,不知道跑哪里去了。接着宋远德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抢劫成功了,要尽快去上海。我们在兰陵家天下往东的路口见了面,宋远德和孙某在一起的,宋远德拿出一把金子给我看,我发现有一把项链,三四个金手镯,他拿出一根项链给我放到我山地车的口袋里,我觉得不合适就还给了他。宋远德让我给他点钱,他好跑路,我就通过支付宝,向他妻子孙某的银行卡转了400元钱。
宋远德总共给我转了32400元钱,2016年10月7日16时许和20时许,我的支付宝分别收到两个陌生人转来的1万元钱,10月8日17时许,我的农业银行卡收到12400元钱。宋远德把他婶子的黑色传奇车抵押了,让我用这些钱把车赎回来。
10月9日,赎车后我给宋远德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没有人接,我打电话给宋远德婶子,她让我把车开到兰陵县烟草局,我就开车去了,将车给宋远德婶子的二哥后,我就步行回家了。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远德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卞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远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宋远德所抢财物,未退还的黄金首饰价值78536.34元应当依法向被害人予以退赔。
关于被告人卞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卞某给孙某钱是出于同情,主观上没有帮助宋远德逃跑的意思;其赎车是出于帮忙,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卞某明知宋远德实施抢劫后,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并用宋远德抢劫所得钱款赎车,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卞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区接受矫正。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远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卞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宋远德向被害人赵荣江退赔人民币78536.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庆峰 审 判 员 季会会 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
书记员: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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