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顺成,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平(系原告宋顺成的父亲),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是雅萍,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思闻,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顺成与被告是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宋顺成诉称,2018年5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另现金交付被告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钱款,被告均予以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是雅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虽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三村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虽然被告是雅萍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但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依水园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自2018年1月起一直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林展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法律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虽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原告亦不居住在杨浦区,故对被告是雅萍要求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是雅萍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林摇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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