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x,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薛xx,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宋xx诉被告李x、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宋xx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李春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