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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李x、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宋xx,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李x,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薛xx,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宋xx诉被告李x、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宋xx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x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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