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文,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吴雨,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吴雨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王妍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