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张裔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进跃,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79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禹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名下银行存款88,12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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