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素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
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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