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素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姮。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董事长。
  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塑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