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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家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平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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