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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刚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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