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吕仲仁。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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