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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艳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艳艳,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艳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金凤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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