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欣怡杂货店,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留建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欣怡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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