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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李云杂货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李云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周李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李云杂货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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