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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帛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帛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耿宗涛。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琪。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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