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席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