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璋,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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