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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表示需补充调取其他证据故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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