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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贺雅贸易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2865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贺雅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王贺龙,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雅贸易商行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清芳
  审判员   李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季秋玲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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