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邦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陶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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