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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韵康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康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聂章俊。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韵康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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