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志,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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