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忠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志,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李晓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