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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松涵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杨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松涵百货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建国

书记员:王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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