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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吉洪与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宗吉洪,男,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
  原告宗吉洪与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宗吉洪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吉洪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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