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
法定代表人陈主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彩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系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齐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系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某某、被告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彩菊、齐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宗某某于2005年与被告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没有再进行合同的续签,但原告依然在被告处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向被告递交了辞职申请。经被告批准同意后,原告从被告处辞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及冬季取暖费16949.5元。接着,原告与被告分别在2010年5月4日、2013年5月4日签订了两次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其中2013年5月4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2016年1月7日,被告召开了“关于公司经营情况及裁员安排的说明与沟通”会议,其中确定将部分员工包括原告在内进行裁员。会议召开后,被告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及备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到怀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经仲裁委调解原告撤回了仲裁申请,原告又回到了被告处继续上班。2016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邮寄了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原告拒绝签收。而后,2016年5月3日,被告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7月12日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3466.84元。之后,原告向怀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9月6日作出怀劳人仲案字(2016)第6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各项仲裁请求。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8242元、2010年5月至2016年5月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88792元、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共计80128.5元、补缴2005年5月至2016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赔偿因辞退原告后未及时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9200元。
另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6300元用于车辆保养的费用,原告实际花费5715元,剩余585元,原告未将剩余钱款退还被告。被告在2016年7月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时,已将该笔钱款扣除。
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与被告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05年-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曾于2010年4月30日提出辞职申请,取得经济补偿金后,又于2010年5月4日、2013年5月4日两次与被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虽然2008年至2010年间,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未离开被告公司,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应视为2005年-2008年劳动合同的延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同意且已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010年5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上没有形成明显的断裂痕迹,应视为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自2005年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至2016年劳动合同终止时,共累计工作年限11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告与被告在这11年间共签订三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是2005年-2008年,2010年-2013年,2013年-2016年,虽然原告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签订的结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与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三次劳动合同均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协商确认后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原告请求的被告应支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88792元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给怀来迦南酒业拍照文件、裁员期间招用新员工及给员工调薪、还有年终奖的发放。对此,被告提交了2014年、2015年审计报告及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表明企业没有增资的行为,且已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企业召开裁员大会,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将裁员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汇报及备案。本案被告系怀来中法庄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并不是迦南公司,所以为迦南公司增资的行为与本案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招用新员工、调薪及年终奖的发放,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根据被告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经济性裁员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履行到期,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8242元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加班明细、银行流水单、出勤统计、签到表、考勤记录并不能显示出原告进行了加班而被告没有支付加班费,也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对原告请求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奖金80128.5元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受案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补缴2005年5月至2016年5月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失业金原告提供了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被告提供了短信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失业金办理的有效期限为60日,需企业到失业金领取处备案,个人到失业金领取处申请,是企业与个人共同完成的事项,本案中,被告已到失业金领取处进行备案申领,并对原告进行了提醒,但原告未进行失业金办理,导致贻误了失业金领取有效期,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失业金的损失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宗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明 审 判 员 闻 达 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
书记员:王颖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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