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宗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台湾居民。 原告宗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