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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滥伐林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小学毕业,住方城县杨楼乡**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方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宗某全、杨某某,将购买徐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栎坡上的栎树砍伐后出售。经鉴定,宗某某无证砍伐的栎树蓄积为12.8427立方米。被告人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其购买的林木砍伐,总蓄积为12.842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宗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雪飞

检察员:罗清成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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