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源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佩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凌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军艳,女,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宗源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艳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宗源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18)第472号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83.32元。
被告李军艳因不服雁劳人仲案字(2018)第472号仲裁裁决,于2018年9月17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先受理了李军艳的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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