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薛某某,男,1981年6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张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彬彬 审判员 刘亚朝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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