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黄岭镇官屋河浪心村周某某与官屋垌尾村官某甲(已科刑)、被告人官某某等人因修建河道问题引起纠纷发生打架,官某某见官某甲被周某某殴打,逐伙同官某甲殴打周某某。期间,官某甲被人打伤头部倒地,周某某便趁机往其小卖部内跑去,官某甲、官某某、官某乙(已科刑)、官某丙、官某丁等人认为是周某某把官某甲打伤,逐到周某某的副食店去追打周某某,周某某从侧门逃走后,官某甲、官某某等人强行闯进周某某副食店,在找不到周某某的情况下,转而对周某某的妻子官某戊进行殴打,官某甲、官某乙等人又对周某某副食店大门铁门、电冰箱、电脑、电饭煲、玻璃货柜、零散零食、苹果牌Iphone手机、联想牌SL240笔记本电脑及监控摄像头等物品进行故意毁坏,官某己(已科刑)把副食店内的电脑主机拆出让官某戊带走。经电白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副食店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共人民币2745元,官某丁苹果牌Iphone手机维修费用及周某某联想牌SL240笔记本电脑价值共人民币1030元。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及官某丁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截图、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结伙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耿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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