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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栋**楼**房(**酒楼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黎某某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盗走后离开。

2020年3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厂抓获被告人官某某。案发后,赃款、作案工具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联系电话199********;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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