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兴县和泰印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繁兴街34-1号。
经营者:高成志,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英,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丽,职务:董事长。
原告定兴县和泰印刷厂与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兴县和泰印刷厂经营者高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委托代理人未到庭,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年来一直进行印刷业务往来,由原告定兴县和泰印刷厂承揽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的印刷业务,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到2014年11月13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印刷款78826.35元,双方均盖章确认。后于2015年4月16日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偿还原告定兴县和泰印刷厂20000元,余款58826.35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对账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印刷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印刷费用58826.35元,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和泰印刷厂印刷费5882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保定百胜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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