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定州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玉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文,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印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秋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州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印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定州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92.50元,由原告定州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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