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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金益煤化有限公司诉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定州市金益煤化有限公司
栗志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定州市金益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冷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秋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志强,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东王舍村北沟。
法定代表人曾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金益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22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金益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6元,减半收取119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金益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6元,减半收取11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利平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李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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