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尚晓飞
刘鹏(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晓飞,男,1996年2月10日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定边县杨井镇黄湾乡左庄村十组03号,农民。2012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尚文奎,1973年4月20日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杨井镇黄湾乡左庄村十组03号,农民,系被告人尚晓飞父亲。
辩护人刘鹏,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晓飞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田卫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晓飞法定代理人尚文奎、辩护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晓飞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财物所有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尚晓飞在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晓飞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财物所有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尚晓飞在犯罪的时候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暴玲香
审判员:韩文林
审判员:党翠琴
书记员:邹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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