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伟,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伟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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