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住所。
经营者:吴某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X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男。
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与上海XX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计2,494元,鉴定费4,333元,均由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负担。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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