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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宜城街道澍澈副食店与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住所。
  经营者:吴某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珍,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X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男。
  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与上海XX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计2,494元,鉴定费4,333元,均由原告宜兴市XXXXXX副食店负担。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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