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谈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诉讼代表人:程华邦,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劲松,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曹彦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鹏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66、168、170号5幢。
法定代表人:颜贵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上海鹏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鹏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鹏丰纸业有限公司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上海鹏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宜兴市铜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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