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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阳县蒲场镇何家副食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蒲场镇新街。
  经营者:刘洪伟,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蒲场镇新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绥阳县蒲场镇何家副食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因无法有效送达被告绥阳县蒲场镇何家副食店,故适用公告送达。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珊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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