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久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08801E。
法定代表人:谢宁,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新,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云池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15411H。
法定代表人:姚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宜昌久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久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黄德新,被告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久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2万元、违约金1.2万元,合计13.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展牌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样设计制作成广告牌,并在本区亚元路与金岭路交叉路口及宜化股份公司枝江路段进行跨街发布;发布期限为2014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1日,具体时间从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广告费金额为12万元(包括发布费、电费、维护费);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七日内付款30%,画面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款60%,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付款10%;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完工通知后三日内予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如被告超过上述期限仍未验收的,则视为户外广告发布经被告验收合格;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制作了广告牌,并于2014年5月11日前在被告指定的地点进行了广告发布;同时通知被告验收,但被告一直未予验收。2015年6-7月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具了合计金额1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5年7月31日交付给被告,但该款被告至今一直拖欠未付。因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广告费,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未有违约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1.2万元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提出未有违约行为的抗辩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12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宜昌久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2万元、违约金1.2万元,合计1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湖北宜化猇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