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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与鲍某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
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鲍某某
姚某

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住所地当阳市子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亚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祥(特别授权),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
被告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诉被告鲍某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鲍某某、姚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不能提供向被告鲍某某、姚某送达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找到其下落,不能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不能提供向被告鲍某某、姚某送达法律文书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找到其下落,不能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阳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免交。

审判长:余先发

书记员: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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