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赵程,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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