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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圣勇

书记员:谢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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