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
曹本富(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任有双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李守年
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同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本富,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有双,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鲲,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守年,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8元,由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8元,由原告宜昌市同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茹
审判员:鄢裴培
审判员:谭业柱
书记员: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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